| 人事部《关于批准中国地震局等11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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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老龄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14:5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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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发[2006]9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06]27号),经中央同意,下列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8家) 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其中,国家行政学院内部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三、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2家) 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上述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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