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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养老保险新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方网—每日新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10:00:02


  [摘要]昨天,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按照去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制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两方面的重大调整。[/摘要]

  昨天,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按照去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制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两方面的重大调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按“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减”的原则计发养老金。并设定过渡期,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待遇不降低。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1、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新《条例》按照国务院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入比例统一由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进入统筹基金。这样调整,只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2、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国务院38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新的计发办法,将更加直接地把待遇水平与本人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和退休年龄早晚挂钩,突出“多工作、多缴费、多待遇”的原则。本着“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减”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新、老退休人员政策衔接和待遇基本平衡问题。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不仅不会降低,而且还会使相当一部分缴费水平高、缴费年限长的人员养老待遇有所提高。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按照38号文件的要求,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以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调整后的政策,将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使这部分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

  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新办法从机制上引导、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突出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更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

  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新修改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

  问: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那些修改?

  答:《修改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一、修改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修改前的基础养老金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修改后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改变了过去养老待遇与本人缴费多少不挂钩的弊端,体现了缴费水平越高养老待遇越高的精神。二、修改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修改前只要缴费年限满15年,不论多缴多少年,基础养老金都是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养老金计发比例封项;修改后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与缴费年限长短紧密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领取就越多。如我市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平均为30年,养老金计发比例平均比修改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三、修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修改前无论退休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都除以120个月。按照《修改决定》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和利息确定。职工工作时间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越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鼓励职工到龄退休,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水平。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问: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入比例统一由11%调整为8%,《修改决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什么作这样的修改?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由11%调整为个人缴费的8%,这只是对个人账户记账办法的改变,不会降低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的水平。这样调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下,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混账管理,使统筹基金不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二、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三、通过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积累部分资金,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可持续运行。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问:国务院《决定》中提到了“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一个什么概念?与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 2004年劳动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修改决定》将“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重要的是对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大了。按照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比例

  问: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养老金。《修改决定》是否作了相关规定?

  答:《修改决定》作了相应规定。国务院《决定》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改变各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基、费率不一致的状况。《修改决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等同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制度上保障了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

http://news.zgjrw.com/News/2006118/News/725037289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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