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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同居 海口老人无奈
    作者:曹飏 文章来源:法制时报 2004-10-28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9 21:32:16

      海口晚报网10月28日讯  如今“未婚同居”式的晚年生活已成为越来越多椰城老人们无奈的选择。一些老年人抱着“合得来,一起过,合不来,就分开。”的打算过起了未婚同居生活,这种现象不容忽视,应引起社会的关注。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原因之一:

      为了避免财产纠纷

      家住海口市海甸岛某小区的杨老先生原在四川生活工作,1995年退休以后他就和老伴来到海口与在海口工作定居的女儿一起生活,随后女儿就在该小区给他老两口买了一套50多平方并装饰一新的一室一厅让父母在海南安心养老。2000年初,杨老先生的老伴患病去世,女儿工作忙也很少来看他,一种孤寂感逐渐开始侵袭着他,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同时,心血管有毛病的他很希望有人能常常陪在身边照顾。一次晨练中让他和李老太从相识到相知,最后到相爱,但杨老先生试探性地征询女儿,他与李老太想结婚的意见时,却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原因仅是不能让财产外流,无奈之下杨老先生只好当着女儿面与李老太订下了同住不结婚的协议,并明确写明杨老先生若先行去世,李老太不参与杨老先生的财产分割。

      原因之二:

      为了将来不出“问题”

      67岁的张老先生和64岁的王老太太从2003年初就悄悄地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他们是经人介绍后双方都感觉较合适而走到一起的,两位老人考虑到在一起以后可以有个照顾,但担心一时子女不同意,就没敢告诉他们各自的子女。他们一般是周一至周五见面,住在一起,一起散散步,买菜做饭,谈谈心。而周末,张老先生的子女都回来看望他,这时,王老太太会暂时离开。其实,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地下行动”都有所察觉,但觉得这样一来,也确实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就没有多加干涉,任其发展了。“我们俩人都各有各自的房子、儿子、圈子,若真的结婚出了问题怎么办?我们这把年纪折腾不起了,选择这样的方式挺好。”从张老先生言谈举止中,看得出来,张老先生对现在的这种生活方式感到很满意。

      原因之三:

      为了照顾儿女们的情绪

      赵老先生是省农垦系统的退休干部,去年年初,他与海口市某行政单位退休的张女士一起同居了。他称到现在为止,他和张女士都还没有结婚的打算,他认为同居与结婚没什么区别,两个人只要心里真心对对方就好,只要双方愿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他转眼又说他们没有选择结婚,主要是考虑子女的态度问题。不要因为光图自己的感受,而忽略了儿女们的情绪。赵老先生感慨道:“你不能老了老了再给他们(儿女)找个妈吧?他们也都是有孩子的人了,接受不了呀。再说结婚后对她(张女士)得有个称呼吧,那又称呼什么为好?没个称呼吧,又不好说话。想起这些就头痛,还不如同居得了,儿女们现在都叫她阿姨,他们也对这事(未婚同居)默许了,也就没有必要再自找麻烦了。

      专家:

      老年人再婚存在着诸多困扰

      海南省老龄委负责人分析这一现象时称,许多老年人选择未婚同居说明当今社会的宽容,同时,他认为老年人再婚也存在着诸多“门槛”,一是婚姻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比较普遍,子女对老人无伴的孤独缺乏理解,把老人的正当再婚要求理解为“老不正经”;二是老人再婚一般牵涉到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让外人继承;三是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有的地方出现双方的子女拒绝安葬,而有的双方的子女争着安葬而吵架、打架的事件;四是父(母)的再婚对象不符合子女们的标准。子女就以断绝往来和不照顾相威胁,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残酷的选择。为此,这位负责人建议,老年人找伴儿的宗旨是不要急,而要稳。老年人“再婚”应比年轻人更讲究门当户对:两个人财产相当、子女相当、文化水平相当,走到一起是出于感情需要,而没有功利色彩,这样的婚姻不仅稳妥,也能得到儿女们的尊重。

      律师:

      社会应持宽容态度

      海口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对老年人同居现象规定不明确,对老年人的同居,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提倡。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会带来负面影响。最明显的是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期间多少会取得一些共同财产,如果不领结婚证,这些财产就不能得到保护。一方特别是男方去世后,这些财产就有可能被子女侵占。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不清楚,同居双方与子女对财产一旦产生异议,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幸福生活的先决条件是安全,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找配偶要有安全意识,一旦出了问题,生活可能比同居之前更加困难。不领结婚证同居虽然也能让老年人接受,但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包含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位律师建议,社会应清醒地认识老年人同居的利弊。老年人同居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年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 

      老年人未婚同居现象反应不一

      10月23日,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海口市25至40岁的市民。60%以上的被采访对象对老年人未婚同居认可,他们认为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仿佛都成为一种“潮流”,作为后辈就更没有理由阻止老人“追求幸福”。海口市国贸一从事保险工作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父亲过世的早,他的母亲现患有轻度忧郁症,家人又没有太多时间陪她,他们一直尝试着为母亲找个老伴,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李先生感叹到,要是母亲能找到适合她的人,不管是结婚还是同居,我们都支持。” ,一名姓张的小伙子则对记者的提问不屑一顾“这个问题也值得问,想住在一起就住在一起嘛,现代这个社会谁管谁?”

      “家里有一个老人已经很操心了,再多一个怎么吃得消。这样做也有点违反传统道德,邻里之间会说闲话的。” ,一部分市民像王先生一样发出了反对的声音“老都老了还结什么婚,一定是有一方别有企图,老年人可不能犯糊涂啊”,持这种看法的市民也为数不少。

      采访中,海口市和平南路一社区干部也表述了他对老年人未婚同居的担忧,女性老人寿命普遍比男性长,往往同居到最后,还是男方先离开人世。一旦“老伴”过世,很可能被对方子女“扫地出门”,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女方难以讨到说法,如果发生纠纷,他们也只能从道义上为女方争取一定的权益,但女方心灵上的创伤则打击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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