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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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范杉珊 文章来源:宁夏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13: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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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范杉珊)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于近日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级统筹。
保障办法规定,按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征地养老人员和征地参保人员。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列为征地养老人员,按照保证各地确定的养老保障金标准和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领取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实行一次性全额缴费后,直接计发养老保障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列为征地参保人员,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实行一次性缴费与个人继续缴费相结合,待到达领取年龄后领取养老保障金。
据悉,具体办法为: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实行一次性全额缴费;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80%实行一次性缴费;男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确定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60%实行一次性缴费。
上述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在到达养老保障金领取年龄前,个人应选择按照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选择绝对额标准继续缴费 (具体标准为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220元和240元十个档次),绝对额标准在不同年度之间可以随着缴费人经济状况的变化而自愿进行调整。
http://www.nxtv.cn/class/nxnew/importnews/2008-4/10/92210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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